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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HOME】威尼斯胡桃白雙人臥室四件組(床頭箱+床頭櫃+5尺床底+5尺床墊)

 

  • 品號:3774769
  • ★高級防蛀木心板
  • ★抗菌絲棉,透氣性佳
  • ★專人送到府/免組裝

 

【日本直人木業】LONDON白色糊口收納 四斗櫃

 

  • 品號:3948576
  • 堅忍耐用,PU塗裝體式格局
  • 防水性和耐磨相當的好
  • 堅忍耐用的內在本質

 

【AT HOME】威尼斯梧桐白雙人臥室三件組(床頭箱+床頭櫃+掀鏡台)

 

  • 品號:3774655
  • ★高級防蛀木心板
  • ★大容量收納空間
  • ★專人送到府/免組裝

 

 

《BuyJM》精緻鱷魚紋床尾椅-穿鞋椅-3色可選寬103公分

 

  • 品號:1578354
  • 台灣製~鱷紋皮面具時尚感
  • 採透氣乳膠皮質,質感柔嫩
  • 可當床尾椅、座椅、穿鞋椅
  • 搭配實木椅腳,質感更加分

 

【美佳居】大型雙彩高背(鍍鉻鋼管腳)主管-電腦-辦公椅(含後仰功能)

 

  • 品號:151758
  • 織布概況,防污、防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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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椅座/椅背可後仰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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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JM》Q比炫麗亮彩巧克力椅-8色可選

 

  • 品號:159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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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選柳安木為支架,防潮防蛀
  • 台灣製造品質包管

 

【室內風情】杉木小型收納椅

 

  • 品號:18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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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木製品保養得當,可長時間利用

 

【C&B】新巧易收靠背軟座折合椅(四入)

 

  • 品號:1945075
  • 高質感透氣PU皮革
  • 加厚約5cm軟墊像沙發般舒適
  • 可輕鬆折合收納省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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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新巧易軟座折合椅凳(四入)

 

  • 品號:1945074
  • 高質感透氣PU皮革
  • 加厚約5cm軟墊像沙發般舒適
  • 可輕鬆折合收納省空間
  • 平安扣環與防滑橡膠設計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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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CH34胖胖止滑椅-中(4入-隨機色出貨)

 

  • 品號:201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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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機色出貨

 

【C&B】新巧易軟座折合椅凳(二入)

 

  • 品號:1945073
  • 高質感透氣PU皮革
  • 加厚約5cm軟墊像沙發般舒適
  • 可輕鬆折合收納省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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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JM》波爾寬版彈力摺疊椅-2入組

 

  • 品號:1916929
  • 寬版彈力繩材質,舒壓又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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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力彈簧扣,堅實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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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JM》艾比8字曲木餐椅-洽商椅(買一送一)

 

  • 品號:1916926
  • 特A級曲木芯材,耐重度一流
  • 一體成形椅座,雅致風雅
  • 無毒塗裝外觀,質感超好
  • 色采多樣化,搭配表情最棒
  • 電鍍金屬腳架外觀,美觀再加分

 

《BuyJM》艾比8字曲木餐椅-洽談椅-4色

 

  • 品號:1916920
  • 特A級曲木芯材,耐重度一流
  • 一體成形椅座,雅致大方
  • 無毒塗裝表面,質感超好
  • 色彩多樣化,搭配表情最棒
  • 電鍍金屬腳架外觀,美觀再加分

 

【Dr. DIY】重型厚椅座-折疊椅-摺疊椅-餐椅-休閒椅-4入-組(二色可選)

 

  • 品號:1771451
  • 厚4公分鋼板椅座+銀色粉體烤漆
  • 防鏽處置懲罰-測試承重約100公斤

 

《BuyJM》艾比8字曲木餐椅-洽談椅-4入組

 

  • 品號:1916915
  • 特A級曲木芯材,耐重度一流
  • 一體成形椅座,文雅風雅
  • 無毒塗裝輪廓,質感超好
  • 色采多樣化,搭配表情最棒
  • 電鍍金屬腳架外觀,美觀再加分

 

【C&B】淨庭設計風扶手電腦椅

 

  • 品號:1792448
  • 外銷日本 台灣生產精品
  • 座背與扶手一體成型高質感
  • 3M表布坐墊防潑水防塵蹣
  • 內鋪高密度泡棉舒適度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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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JIA】第二代雙背人體工學勾當護腰頭枕多功能電腦椅(7色可選)

 

  • 品號:1856144
  • 彈力雙背
  • 變換頭枕護腰
  • 氣壓昇降調劑
  • 背板式傾仰扭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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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屋】高背全網護腰高背椅(DJ-912S)

 

  • 品號:1848908
  • 舒適透氣護腰庇護脊椎

 

【室內風情】杉木小型收納椅

 

  • 品號:1842613
  • 奢華氣派設計,西班牙鄉村風情
  • 進口紐西蘭雲杉木,台灣製作!
  • 超頂級精工製作!炭化處置!
  • 炭化專利字號NO:220124
  • 實木製品調養得當,可恒久利用

 

【室內風情】杉木小型收納椅

 

  • 品號:1842612
  • 豪華氣派設計,西班牙鄉村風情
  • 進口紐西蘭雲杉木,台灣製作!
  • 超頂級精工製作!炭化處置懲罰!
  • 炭化專利字號NO:220124
  • 實木製品調養適合,可持久利用

 

孩子天堂兒童進修成長椅(4色可選)

 

  • 品號:182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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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輪不滑動更平安
  • 椅背可前後伸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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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JIA】H型美背透氣辦公椅(七色可選)

 

  • 品號:1797989
  • H型人體工學曲線美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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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舒適透氣網布精製
  • 氣壓昇降凹凸調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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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JM》斯洛克長掀蓋椅-收納椅-2色可選

 

  • 品號:1556691
  • 台灣製~復古手工拉扣皮面
  • 採透氣乳膠皮質,質感柔嫩
  • 椅面翻開,內部具收納功能
  • 厚實椅墊,坐起來更加舒適
  • 搭配實木椅腳,質感加倍分

 


備受注視的亞洲首場同婚釋憲案,司法院今全國午4時公布748號釋憲文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生涯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遠連系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同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注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注釋意旨完成相幹法律之批改或擬定。

檢視相片
(同婚釋憲案結果出爐,大法官宣佈民法違憲,應修法保障同性婚姻。獲知動靜的挺同集團齊聲歡呼)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全文以下

注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是不是違背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同等權之意旨?
诠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連系關係,於此局限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诠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注釋意旨完成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情勢告竣婚姻自由之平等庇護,屬立法構成之局限。過期未完成相幹司法之修正或制定者,不異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遠連系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劃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解決成親挂號。

來由書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當局為戶籍挂號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管理溝通性別二人民申請之成親挂號營業,合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司法字第10103103830號函),産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過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劃定聲請注釋部份,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符合,應予受理。另外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肯定終局判決)所合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劃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則第10條第6項劃定之疑義,聲請诠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劃定符合,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诠釋均觸及婚姻章劃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鬥嘴。
2
聲請人臺北市當局主張婚姻章劃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劃定部分,其來由略稱:制止溝通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成親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標重要性、手段與目標之聯系關系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不同待遇,應採取較嚴酷之審查標準,禁止溝通性他人民娶親非為殺青重要公益之本色聯系關系手段,是婚姻章相關劃定損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同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劃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則第10條第6項劃定,其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道尊嚴之基本權力,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焦點,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克不及告竣主要公益目標,目標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背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劃定。2、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偏向,是以性偏向作為分類根蒂根基之差異待遇,應採較為嚴厲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勉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標間亦欠缺本色聯系關系,應認違背同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度消弭性別輕視,積極增進兩性地位實質同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娶親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組成立法懈怠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1、司法院大法官歷來注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連系。「選擇與同性別者締成親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領域。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法式,採取恰當之法制化路子加以保障。2、民法係規範私家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立立法」,親屬法制應尊敬其事實先在之特點,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實之構成自由。有關婚姻之劃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軌制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軌制之護衛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後代等社會性功能,並延長為家庭與社會之根本,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軌制目標之告竣有合理聯系關系,並非立法者之任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挂號業務主管機關。成親要件之審查係根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解決。至婚姻章劃定是不是違憲,尊敬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根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連系關係。至此等規定是不是違憲,似由大法官注釋為宜等語。
7
本院考慮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诠釋婚姻章相關劃定部份,作本錢诠釋,來由以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正當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示威,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部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定見(略稱:「……婚姻之連系關係,非純真為情慾之滿足,此軌制,常尚有為國家、社會供應新人力資本之感化,關係國度社會之糊口生涯與成長,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成婚之劃定相違,其不但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抉擇:「本案示威事項,無成為議案之需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示威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功令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成婚之當事人必需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配合生涯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連系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連系,並不是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劃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根蒂根基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立室』,必為一男一女連系關係,同性之連系則非屬之。」(並拜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令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功令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司法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溝通)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處所法院要求辦理公證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援助;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要求管理公證娶親遭拒,經用盡審級援助程序,向本院聲請注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饬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經過議定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娶親挂號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肯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注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奪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半立法委員支撐,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活動整體研議之相關法令修正建議,取得立法委員尤美男等及鄭麗君等撐持,別離提出民法親屬編部門條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擔當編部分條則批改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定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男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門條則批改草案,時代氣力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劃分提出分歧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幹法案之立法程序。
10
本件聲請觸及同性性偏向者是不是具有自立選擇成親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偏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同等回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調和,當令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感,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根基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诠釋意旨,應就人民根基權力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保護,實時作成有羁絆力之司法判定。爰本於權利互相尊敬之原則,戮力抉擇受理,並按期行言詞爭吵,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诠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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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幹注釋,就其緣由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注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破例情形,釋字第554號注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诠釋係就未成立法令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诠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目所為之诠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立室作成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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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劃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制定。」明訂婚約必需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未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立性合意。第2節娶親,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成婚之實質與情勢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未來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制定,則立室當事人亦應作溝通之注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呼、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劃定,顯見該章規定認娶親限於分歧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成親挂號營業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畢生配合生涯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連系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司法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功令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令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處所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娶親挂號之個案為情勢審查。處所戶政主管機關因此否准不異性別二人結婚挂號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司法上之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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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婚人民而無配頭者,本有立室自由,包括「是不是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诠釋參照)。該項自主決議攸關人格健全成長與人性尊嚴之保護,為主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配合生涯之目的,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既不影響分歧性別二人合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親、成親、婚姻通俗效率、財產制及離婚等劃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不異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功令正式認可後,更可與異性婚姻配合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成長與人道莊嚴之保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遠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巴望等生理與心理身分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偏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沒有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劃定,未使不異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糊口之目標,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遠連系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局限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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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7條劃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功令上一律同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制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羅列。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偏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異待遇,亦屬本條同等權規範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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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婚姻章僅劃定一男一女之永遠結合關係,而未使溝通性別二人亦得成立溝通之永久連系關係,係以性偏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晦氣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道莊嚴親切相關,屬主要之根基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小我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糊口經驗及社會情況等(註1)。今朝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管事處)(註2)與國內外主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偏向自己並不是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偏向者曩昔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風俗,致曆久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類事實上或功令上之排擠或歧視;又同性性偏向者因人口佈局身分,為社會上孤立阻隔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過一般民主法式扭轉其法令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偏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不同待遇,應適用較為嚴厲之審查標準,以判定其合憲性,除其目標須為追求主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標之達成間並須具有本色關聯,始吻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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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國度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構成婚姻制度,其考量身分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劃定異性二人娶親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立室後不克不及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消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子女顯非婚姻不行或缺之要素。不異性別二人間不克不及天然生育後代之事實,與分歧性別二人世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了局溝通。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不異性別二人得以成婚,顯非公道之差異待遇。倘以婚姻係為保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齒、單一配頭、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撫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允許不異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情勢要件劃定,成立法令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兩邊權力義務規定,其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根基倫理秩序。是以保護根基倫理秩序為由,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以立室,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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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時代;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況無窮期延續,有關機關應自本注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诠釋意旨完成相幹法律之批改或制定。至以何種情勢(例如批改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訂特別法或其他情勢),使溝通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糊口之目標,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殺青婚姻自由之同等護衛,屬立法構成之規模。過期未完成司法之批改或制訂者,溝通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配合糊口為目標,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打點成親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産生功令上配偶關係之效率,行使配頭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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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軌制之當事人成分及相關權力、義務關係,不因本诠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劃定,未使不異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生活之目標,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連系關係,是否違背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同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聲請人臺北市當局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注釋部門,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成婚挂號應否准予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號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劃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另外,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門不同定見書、吳陳鐶提出分歧定見書。

檢視相片
(備受注視的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月24日召開憲 法法庭,就同志婚姻議題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祁家威 (中白衣者)出席/資料照片)

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台灣首位公然出櫃者」祁家威與男伴,民國102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挂號立室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使同性別二人世不克不及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關婚姻法令是不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同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對此,大法官在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並就以下4項爭點進行接頭: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是不是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2.謎底如為否認,是否違背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劃定?3.是不是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猶如性伴侶),是不是合適憲法保障同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

此外,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門不同意見書、吳陳鐶提出分歧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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